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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裁判文书网公开,每个司法裁判文书都可能成为皇冠社会热点

时间:2024-07-09 06:3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1 次
有位网友曾经跟烟语君说过一个案例,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力度空前的那几年,有个企业做了被告之后,只因忌惮裁判文书公开之后会造成诚信方面的信用惩戒力度和商业资质评审时诉讼风险的负面影响,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诉讼调解,自觉…

发布于:北京市

最近几天,皇冠反映和呼吁裁判文书公开的文章,在各媒体平台上此起彼伏,都是反映近几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断崖式下跌的,甚至还有文章称,以后的裁判文书,是否公开都成了问题。

裁判文书网上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八个建站宗旨,还赫然在列,可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及公开力度,已经成了现实问题,究竟该去往何处,DG游戏是个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具体情况详见《裁判文书公开率大降99%,很多人不明白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一文,本文就不复述了。)

今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党组研究部署案例统筹管理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其中提到,当前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但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法党组研究决定,结合主题教育检视整改,对案例统筹管理并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由最高法各业务庭负责按标准编写,欧博注册研究室统一审核把关入库。案例体现的裁判规则要客观、准确,能够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复杂问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完善管理、清理机制,保证案例的时效性、指导性、典型性和权威性。

可见,司法机关也是明白司法案例对于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方便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习法律规定、明确行为规则,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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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究竟是应该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除法定情形外全部上网公开,还是有选择性的经过筛选之后进行公开呢?

基于个例子吧。最近几年,媒体界时不时的就会爆出几个法官贪腐受贿的刑事判决书,只要一经公开,欧博代理其中的案情就会瞬间引发社会关注。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这些引发社会热议和关注的司法案例,都不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而是媒体在知情人那里获得的判决书整理报道而成。

试想,如果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成了标准流程、普遍性公开的话,还会成为偶有发布就会成为社会热点吗?不排除刚开始公布之后,其中的案情会成为社会热点,引发一些热议,但成为常态化之后,一天公布数十例的话,欧博官网社会哪里还关注的过来啊?

如此常态化的公布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判决书中涉及的被告人乃至行贿等利益输送人就会不仅忌惮违法犯罪之后的法律制裁,还要担心自己的名字载入网络记忆之后的舆论责任乃至历史责任。

不要低估公开的力量!有位网友曾经跟烟语君说过一个案例,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力度空前的那几年,有个企业做了被告之后,只因忌惮裁判文书公开之后会造成诚信方面的信用惩戒力度和商业资质评审时诉讼风险的负面影响,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诉讼调解,自觉的履行了合同责任。因此,在本次呼吁裁判文书公开的热议中,很多文章的标题都是追问式,究竟谁在害怕裁判文书公开?

昨天的文章也提到过,从一开始,裁判文书的公开,就阻力重重,有来自社会方面的,也有来自司法内部的。

以亲身经历为证,凡是司法案件败诉的,尤其是那些在法庭上胡说八道,毫无诚信可言只求打赢官司的案件当事人,无一例外的不同意裁判文书公开。

而来自司法内部的,那些曲解法律规定,罔顾当事人主张,乃至事实认定到法律说理跟案件事实与提交证据“两张皮”的裁判文书,也都会惧怕裁判文书公开。

正是基于此,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已经远不止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方便老百姓学习法律规定和司法标准等单一的法律范畴,而成为了倒逼提升司法审判质量、提升整个社会诚信等道德水准的重要载体。

例如,很多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都要将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对方企业的涉诉信息乃至诉讼表现,作为与之发生经济往来的风险评估重要内容;很多部门或单位在招录员工、管理考核下属单位时,也会将其涉诉的情况查询一番,作为最有权威的参考内容进行考评......

如果说,法院精心筛选、对外公布的司法案例,是一种应然性的指导案例的话,这样的司法案例库,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并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真实的司法感受。个案的裁判文书,才是真实的司法状态,才是规制和影响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状态,才是影响人们群众真实司法感受、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如同只要是庭审直播的案件,承办法官都会正襟危坐的庭审案件,还会庭前做好准备工作,案件当事人也会收敛不少,可一旦知道案件不直播的话,庭审情况可想而知。可以以此推想一下裁判文书一旦不予公开的影响。

这还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而已。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之后舆论乃至历史责任的考量,再频繁再广泛的司法指导案例也不过是浩瀚的社会生活中点滴罢了,更架不住以个案情况无一相同的不予适用,又该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对于司法裁判质量的监督作用呢?

有人会说,大不了退回之前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年代,可现在已经是网络时代、自媒体时代了,案件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将自己手里的裁判文书发布到网上。就像上文提到的法官贪腐案例,其中的被告人或其知情人,就算当时不公开判决书,事后能保证不公开、不流传到社会上吗?

这是一个主动公开与被动公开的问题。很担心出现这样的一幕,没有了裁判文书主动公开的自信和督促,以后凡是当事人公开的裁判文书,都会成为引发社会热点的新闻。

来源: 烟语法明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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