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 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欧博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 常有罪耐司寇以上。广对乡吏趣未辨,广对质,衣强吏前。乡吏 大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然。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 臣广昧死再拜以闻 皇帝陛下 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杖如故。 元延元年正月壬申下[11] 此简册中的“皇帝”与“制曰”,皆顶格书写,高于其余文字2—2.5厘米,反映了汉代官文书的抬头制度。“制曰”是皇帝批答的标志,其前是平民向皇帝诉冤的上章,其后是皇帝的批答,三者共同构成了诏书。武威出土的这一简牍文书,价值很大,为我们探究章的功能及其使用者的身份,提供了重要参考。 《独断》记载奏的格式,说:“奏者,亦需头,其京师官但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则新莽和东汉时期奏的起首皆有“稽首言”一语。《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尚书台给灵帝的上奏,曰:“尚书令臣嚣、仆射臣鼎、尚书臣旭、臣乘、臣滂、臣谟、臣诣稽首言:伏惟陛下履乾则坤,动合阴阳。……今月吉日,以宋贵人为皇后,应期正位,群生兆庶莫不式舞。……臣请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太常条列礼仪正处上,群臣妾无得上寿,如故事。臣嚣、臣鼎、臣旭、臣乘、臣滂、臣谟、臣诣愚暗不达大义,诚惶诚恐,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以闻。”[12]这是尚书台按照朝廷立皇后的惯例,请皇帝批准有司上礼仪的奏疏。《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所载司徒吴雄、司空赵戒上于冲帝的奏,曰:“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鲁前相瑛书言:‘诏书崇圣道,……庙有礼器,无常人掌领,请置百石卒史一人,典主守庙。’……臣请鲁相为孔子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领礼器,出王家钱,给大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13]这是二府报请皇帝批准其所办理郡国奏事的奏疏。两份奏疏皆格式完整,内容具足,可与章的格式相比对。 西汉的奏,起首则有“昧死言”一语。《史记•三王世家》、《汉书•高祖纪下》、《刑法志》、《晁错传》及《霍光传》等处,都有较完整的例文。出土汉简中亦不乏奏文,可惜大多是残篇。如《合校》214•33A“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调昧死言:守受簿承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籴,为民困乏愿调有余给不”,[14]《新简》EPT50·190“御史大夫臣光昧死言:臣光前□”[15]等。这些残存的奏文本应属于诏书的一部分,极有可能与那些题曰“制曰可”的孤简本为一编。汉简中完整的奏文,见于居延出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与《永始三年诏书册》,这里列其后者: 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诏哀闵元元,臣方进、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雪,不利宿麦,恐民□ 调有余,给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条□ 臣光奉职无状,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太守丞□ 令堪对曰:富民多出田出贷□□□□ 郡国九谷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预言民所疾苦可以便□ 弘农太守立、山阳行太守事湖陵□□上行太守事 来去城郭,流亡离本逐末浮食者浸□ 与县官并税以成家致富,开并兼之路伤家□ 治民之道宜务兴本,广农桑□□□□ 来出贷或取以贾贩,愚者苟得□□□ 言预可许。臣请除贷钱它物律,诏书到,县道官得□□□□ 县官还息与贷者,皇冠它不可许,它别奏。臣方进、臣光愚戆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制:可 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 下当用者。[16] “制:”以上就是丞相、御史大夫的上奏,皇帝批答“可”即形成诏书,可下发有司执行。奏用于请求皇帝批准的功能,这里有典型的反映。 比较可知,章与奏的格式,区别有二。其一,章起首称“上书”而奏不称。《独断》叙及奏的格式,说“但言”云云,用意正在乎此。其二,章首尾皆言“皇帝陛下”而奏不言。明确这点,颇有助于复原离散的简牍文书。格式的差异,并非毫无意义。言不言“上书”,称不称“皇帝陛下”,反映出使用者的身份,有尊卑远近之别。 前面提到的几个章文,上章者既有高官,也有平民,甚至还有刑徒,可知章的使用,没有身份上的限制。《续汉书•百官志二》载公车司马令的职掌,说:“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17]言尚书左丞的职掌,曰:“左丞主吏民章报及驺伯史。”[18]“章”系于“吏民”之下,也反映了这个特征。由于奏、表、议的使用者,皆限于官员而已,可知章是汉代应用很广泛的上行文书,乃沟通皇帝与平民的重要媒介。 关于章的功能,《独断》说得很简略,仅曰“谢恩、陈事”。学界大多注重其谢恩的作用,而并未探究其陈事功能。谢恩往往流于形式,无关宏旨,陈事则不同,可能与国家大政息息相关。应该说,陈事才是章的主要功能。那么,“陈事”具体何指,包括哪些内容呢?由于平民上于皇帝的文书,只能是章,故我们以吏民上章为基点,大致可以弄清这个问题。 整体说来,章的陈事功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吏民上章向皇帝建言献策。《汉书•东方朔传》载,武帝“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书言事,自炫鬻者以千数。”[19]可知武帝时期士人上章议政之盛。又如《张禹传》载:“永始、元延之间,日蚀、地震尤数,吏民多上书言灾异之应,讥切王氏专政所致。”[20]又如《王莽传》载,元后为平帝选皇后,“庶民、诸生、郎吏以上守阙上书者,日千余人”,[21]皆建议择立王莽女为后。再如《后汉书•杨震传》载:“有河间男子诣阙上疏,指陈得失。”[22]以上都是吏民上章建言的史例。两汉书中常见“(吏民)上书言得失”、“上书言世务”或“上书言便宜”云云,多指吏民上章向皇帝建言献策。庶民可议政,这是汉政的一大特色。 其二,吏民上章向皇帝检举告发王公大臣及地方官吏,或者反映其他重要情况。吏民告发诸侯王,属于汉代常见的政治现象,史例颇多,此处不赘。这里仅说吏民上章告发地方官吏的情形。《汉书•王嘉传》载,丞相王嘉上疏哀帝曰:“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或持其微过,增加成罪,言于刺史、司隶,或至上书。章下,众庶知其易危,小失意则有叛离之心。”[23]颇可见西汉后期,吏民上章检举郡守之风颇盛。 其三,吏民上章向皇帝诉讼冤屈。前举《王杖诏书令》中的平民上章,就是典型的例子。《汉书•于定国传》载,宣帝初即位,责问丞相、御史大夫“民多冤结,州郡不理,DG游戏连上书者交于阙廷”云云。[24]《潜夫论•爱日篇》载,东汉明帝勤政爱民,取消了公车反支日不受吏民上章的旧规,曾言:“民既远来诣阙,而复使避反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25]可见,诣阙上诉实为汉代吏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其四,吏民上章恳请皇帝准许其私人心愿。前面曾提及的蔡邕《戍边上章》,即属其例。蔡邕本已被判处“与家属髡钳徙朔方,不得以赦令除”,[26]由于他很想回京续成汉志,故上章恳请皇帝施恩准许。历来为人津津乐道的缇萦救父,也属于这种情形。《汉书•刑法志》载:“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缇萦“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使得自新。’”[27]此即恳请文帝准许其为父赎罪的心愿。 吏民上章所陈之事,大抵就是这些内容。官员上章所陈之事,自可类推,亦当不外乎这四种:建言献策、检举官吏、诉讼冤屈和陈说心愿。前举大司马霍去病的上章,旨在建议武帝封诸子为王,即属例证。 奏的功能,《独断》说得比较明确,谓“其中有所请,若罪法劾案”,即指奏用于请求皇帝的批准及指示,或向皇帝报告司法案件。有司遵照行政惯例向皇帝报批有关事宜,其所用文书,论其形式,皆属于奏。这里举两类史例。汉代新帝继位,有司例须上先帝庙号。《后汉书•章帝纪》:“有司奏言‘孝明皇帝圣德淳茂,……宜尊庙号曰显宗,其四时禘祫,……如孝文皇帝祫祭高庙故事。’制曰:‘可。’”[28]《和帝纪》:“有司上奏:‘孝章皇帝崇弘鸿业,……请上尊庙曰肃宗,共进《武德》之舞。’制曰:‘可。’”[29]这是有司上奏报批、皇帝画可的典型事例。又如西汉丞相无所不统,国家大政倘有缺失,他有职权奏请施行救弊之法。《汉书•武帝纪》:“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30]《朱博传》载,丞相翟方进与大司空何武上奏以为“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制”,[31]奏可。丞相奏请,皇帝画可,这是西汉很典型的行政模式。不待赘言,奏无疑是汉代政务运行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奏事文书。 从奏的功能以及前举例文即可看出,奏限于官员使用,且以“京师官”为主。我们已经知道,官员陈事亦可用章,由此就有个问题:官员使用章和奏,性质上有无区别? 从形式看,章与奏都是以个人名义上给皇帝的,但实质上,奏是以个人代表官僚机构,章则纯属个人。官员上章建言,所言之事一般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如大司马霍去病上章建议武帝封诸子为王,章中明言:“陛下过听,使臣去病待罪行间,宜专边塞之思虑,暴骸中野无以报,乃敢惟他议以干用事者。”[32]可知章所陈言,仅是官员个人的建议,而非其履行职权的请示。同时,大臣让封、求退,也是用章。《后汉书•陈蕃传》载,灵帝即位,窦太后下诏封陈蕃为高阳乡侯,陈蕃上疏让封,“窦太后不许,蕃复固让,章前后十上,欧博注册竟不受封。”[33]这是上章让封的史例。《汉书•马宫传》载元后诏书,其言:“太师大司徒扶德侯上书言:‘……愿上太师大司徒扶德侯印绶,避贤者路。’下君章有司。”[34]足证大臣求退所用文书,形式上属于章。因此,准确说来,章是官民个人上给皇帝的文书,而奏属于官僚机构上给皇帝的公文,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两汉书之中,经常言“有司奏”、“有司奏曰”、“有司奏请”云云,系“奏”于“有司”之下,可见这种区分是客观存在的。奏是有司用于向皇帝请求批准或指示的公文。 汉代的各级官僚机构基本是通过个人开府的方式组建的,长官与其所统领的官府,职能一般相互重合。有别于隋唐时期官僚机构与其长官之间权责分明,政府组织处于全面机构化的阶段,汉代政府的这种组织形态,仍显得较为原始。不过,这并不表明两汉时期,官府与其长官之间毫无区别,也不意味着长官奏事即属其所统官府奏事。从章和奏的应用来看,汉代的各级官僚机构与其长官之间,区别其实是较为清楚的。官僚机构奏事与长官个人奏事,虽然皆以个人名义,采用的却是性质和形态均不相同的两种文书。从公文形态的历史发展来看,汉代有司用来奏事的“奏”,与南北朝时期的“奏案”、隋唐时期的“奏抄”,性质相近,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不同的是,后两者皆以官僚机构的名义上奏。这种变化,反映的是中国古代政府组织形态的发展。 章和奏的上达办法,《独断》也有提及。其言“章”,乃“诣阙通者也”。此处所谓的“阙”,西汉指皇宫北司马门,东汉指皇宫南司马门。司马门设有公车署,专门负责接收吏民上书。《续汉书•百官志二》载:“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可援以为证。关于“奏”,《独断》言“公府送御史台,公卿校尉送谒者台”。由于“公府”与“公卿”相重,故必有衍文。据《独断》“公卿、侍中、尚书衣帛而朝,曰朝臣;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不为朝臣”,公府与校尉应有区别,故“公卿”当衍。据此可知,公卿上奏应交付御史台,校尉等官上奏则应交付谒者台。《续汉书•百官志二》载:“谒者,……掌宾赞、受事及上章报问。”[35]又载:“侍御史,……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36]其所谓“事”,皆指文书。这正与《独断》所言相合。有学者认为奏应先交付公车,然后才能送抵谒者台和御史台。[37]这种观点并不准确。《续汉书•百官志》区分得很清楚,公车司马令掌“吏民上章”,侍御史“受公卿群吏奏事”,“受”就是收受。公车署在皇宫宫门,宫门以内,距皇帝日常办公的听政殿,由内而外依次为:谒者台、御史台、尚书台。公卿为重要朝臣,有进入皇宫的资格,奏又是维持日常行政的重要奏事文书,旨在请求皇帝的批准或指示,故不可能将其交付公车。实质上,奏事文书的上达途径与其重要程度是密切相关的。章只能交付位于宫门的公车署,而奏须交付宫内的办事机构,是由章、奏两者各自的性质决定的。 二 制书的体例与功能 汉代的诏令文书共有四种:策书、制书、诏书和戒敕。策书一般用于封授诸侯王、三公,戒敕用于告诫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两者的功能都比较清楚。至于制书,《独断》仅言“帝者制度之命”而已,其功能具体为何,目前学界尚未有准确、全面的认识,甚至还经常出现混淆制书与诏书的谬误。究其因,关键就在于没有弄清制书的体例。其实,只要明确体例,制书的功能是较易探明的。 关于制书的起首格式,《独断》言:“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续汉书•礼仪志上》:“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欧博代理敬始慎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退贪残,进柔良,下当用者,如故事。’”[38]此即属其例。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制诏三公”,应该仅是东汉重要制书的起首语。一方面,西汉制书不可能以“制诏三公”起首,因为三公之制到东汉初期才真正确立。西汉成帝绥和改制以前,丞相权力最大,三公实为泛指;[39]即使绥和改制之后,三公之间的权力依旧不平等,三公之制仍未真正施行。另一方面,“赦令、赎令之属”,皆为面向全国发布的制书,它并不能涵括制书的所有种类。 汉代制书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全国发布的,另一类下达给特定官僚机构的。先说后者。此类制书的起首格式一般为“制诏+具体命令的职官”。《汉书•郊祀志》载汉宣帝神爵年间下达给太常的诏令,曰:“制诏太常:夫江海,百川之大者也,今阙焉无祠。其令祠官以礼为岁事,以四时祠江海洛水,祈为天下丰年焉。”[40]《后汉书•江革传》载汉章帝因赞赏江革孝行,向齐国相下诏令曰:“制诏齐相:谏议大夫江革,前以病归,今起居何如?夫孝,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国家每惟志士,未尝不及革。县以见榖千斛赐‘巨孝’,常以八月长吏存问,致羊酒,以终厥身。如有不幸,祠以中牢。”[41]两者都属于制书。又,《流沙坠简•屯戍丛残•簿书类》第一、二号简曰:“制诏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发酒泉郡,其假□如品,司马以下与将卒、长吏将屯要害处,属太守,察地刑,依险阻……。”[42]王国维指出“此宣帝神爵元年所赐酒泉太守制书”,[43]判断很恰当。此类制书命令的对象,一般是将军、九卿、郡国守相等二千石官员。皇帝向京师属官、佐官及地方的县、令、长等主动下诏令,是不用制书的。 面向全国发布的制书,其起首语是固定的。东汉的此类制书,据《独断》所载,起首语为“制诏三公”。而西汉的此类制书,应该是以“制诏御史”或“制诏丞相御史”起首的。 《汉旧仪》:“日食,即日下赦曰:‘制诏御史: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44]可见西汉的“赦令、赎令之属”是以“制诏御史”起首的。《史记•孝武本纪》:“制诏御史:朕以眇眇之身承至尊,兢兢焉惧弗任,……其赦天下,如乙卯赦令。”此制书正是赦令。由此可知,“制诏御史”是西汉重要制书的起首语。西汉之所以用“制诏御史”引领重要制书,似与诏令由侍御史拟制并由御史大夫颁下有一定关系。《史记•三王世家》载武帝元狩元年(前117)封三王,其诏令的下达程式为:“御史大夫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守、诸侯相,丞书从事下当用者。”[45]又据居延出土的两枚汉简: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丙吉下丞相,丞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46] 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丞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47] 据大庭修先生考证,两简应该是前后连续的。[48]故西汉向全国下达诏令的一般程式是:御史大夫——丞相——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国守相,御史大夫掌颁下诏令之职。御史大夫即负责颁下诏令,面向全国发布的制书以“制诏御史”起首,也就很自然了。 又据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津关令》,有条汉初法令曰:“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索之,不宜,其令勿索,具为令。”[49]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有宣帝所颁布的法令,曰:“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詈骂殴之者,比逆不道。”[50]法令自然属于“帝者制度之命”,这两条法令无疑都属于制书。显然,西汉的重要制书也会以“制诏丞相御史”起首。这是因为丞相、御史大夫是西汉百官总率。东汉之“制诏三公”其实就是对西汉“制诏丞相御史”的继承。 制书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全国发布的制书的功能,由此也就能明确了。详细考察起来,汉代的制书主要有三大功能:一,立法;二,布政;三,宣布对高官(贵爵)的任免(封除)。 制书颁布法令。这在出土汉简中有较多的例子,前面已有列举,这里再稍作补充。《二年律令•津关令》曰:“制诏御史:其令扜(扞)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官,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51]又曰:“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器□。其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52]这是汉初的两条法令。武威磨咀子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都是西汉尊老的法令,其中由制书颁布者,共有四条。前面已提及一条,其余三条,都以“制诏御史”起首。《王杖十简》:“制诏御史: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侮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53]这是汉成帝颁布的法令。《王杖诏书令》: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复 人有养谨者扶持,明著令。 兰台令第卅二。[54] 又曰: 制诏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 弃市。 令在兰台第卌三。[55] 简中说“明著令”、“兰台令”、“令在兰台”,两份制书是法令无疑。根据上列汉简,我们很直观地看到,制书可用来颁布法令。 制书发布重要政令。凡布告天下的政令,如大赦、改元、大赏、普赐民爵等,都要用制书来宣布。这点《独断》已经提及,我们前面也举了例子。如《史记•孝武本纪》:“制诏御史:朕以眇眇之身承至尊,……自新,嘉与士大夫更始,赐民百户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其赦天下,如乙卯赦令。”再如《汉书·李寻传》所载哀帝改元的制书:“制诏丞相御史:盖闻《尚书》‘五曰考终命’,言大运一终,更纪天元人元。……朕之不德,曷敢不通夫受天之元命,必与天下自新。其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为太初(元将)元年,号曰陈圣刘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为度。布告天下,使明知之。”[56]这一改元制书明确言及“布告天下”云云。文帝宣布与匈奴和亲的制书,其末也说“布告天下,使明知之”。[57]足证汉代凡布告天下的诏令,一般都属于制书。 汉帝国的重大政策,也要用制书发布。《汉书·郊祀志》载高祖制书:“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零星祠,常以岁时祠以牛。”[58]这颁布的是关于郊祀制度的重大措施。《刑法志》载,高祖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59]这是用制书来发布重大司法政策。再如武帝处理诸侯王问题的推恩令,其文曰:“制诏御史:诸侯王或欲推私恩分子弟邑者,令各条上,朕且临定其号名。”[60]这亦属于制书。可知汉帝国颁布重大政策,一般用的是制书。 制书宣布对高官的任免。任免三公、九卿、京师近臣、郡国守相,都用制书来宣布命令。用制书来宣布对三公的任免,我们在辨析策书功能时将有考论,此处不赘。宣布对九卿、京师近臣的任免,要用制书,这有史例可征。《汉书·张敞传》:“制诏御史:其以胶东相敞守京兆尹。”[61]《诸葛丰传》:“制诏御史:城门校尉丰……告案无证之辞,暴扬难验之罪,毁誉恣意,不顾前言,不信之大者也。朕怜丰之耆老,不忍加刑,其免为庶人。”[62]两例可作佐证。又,据《汉书·黄霸传》“制诏御史:其以贤良高第扬州刺史霸为颍川太守”,[63]可知宣布对郡国守相的任免,亦用制书。 制书宣布对贵爵的封赐。汉代封列侯、赐关内侯,会用制书来发布命令。《汉书·萧何传》景帝制书:“制诏御史:故相国萧何,高皇帝大功臣,所与为天下也。今其祀绝,朕甚怜之。其以武阳县户二千封何孙嘉为列侯。”[64]《外戚传》宣帝制书:“制诏御史:赐外祖母号为博平君,以博平、蠡吾两县户万一千为汤沐邑。封舅无故为平昌侯,武为乐昌侯,食邑各六千户。”[65]《丙吉传》成帝制书:“制诏丞相御史:盖闻褒功德,继绝统,所以重宗庙,广贤圣之路也。故博阳侯吉以旧恩有功而封,今其祀绝,朕甚怜之。夫善善及子孙,古今之通谊也,其封吉孙中郎将关内侯昌为博阳侯,奉吉后。”[66]以上三者都是制书宣布封列侯的史例。又,《萧望之传》所载元帝制书曰:“制诏御史:国之将兴,尊师而重傅。故前将军望之傅朕八年,道以经术,厥功茂焉。其赐望之爵关内侯,食邑六百户,给事中,朝朔望,坐次将军。”[67]这是制书宣布赐关内侯。 此外,皇帝公开嘉奖官员,也用制书。《汉书·王尊传》载元帝制书:“制诏御史:东郡河水盛长,毁坏金堤,未决三尺,百姓惶恐奔走。太守身当水冲,履咫尺之难,不避危殆,以安众心,吏民复还就作,水不为灾,朕甚嘉之。秩尊中二千石,加赐黄金二十斤。”[68]此制书就是嘉奖令。 综括可知,汉代皇帝下达命令,凡涉及重大事宜,一般都是用制书的。以前我们对制书的功能了解不多,所以没能准确把握其重要性。现在看来,《独断》所谓“帝者制度之命也”,其言非虚。制书应该是汉代最为重要的皇帝命令文书。 注释: [1] 王国维:《流沙坠简后序》、《敦煌所出汉简跋(十四首)》,《观堂集林》卷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34—863页。 [2] 相关著作择要有: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劳榦:《居延汉简汉简考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1960年;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三十六》,1975年;陈梦家:《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日]大庭修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5—287页,第502—541页;饶宗颐、李均明:《新莽简辑证》,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96年;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日]大庭修著,徐世虹译:《汉简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英]鲁惟一著,于振波、车今花译:《汉代行政记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日]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0—48页。相关论文择要有:初仕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考古》1980年第2期;裘锡圭:《汉简零拾》,《文史》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日]森鹿三著,姜镇庆译:《关于令史弘的文书》,《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21—38页:[英]鲁惟一著,张书生译:《汉代的一些军事文书》,《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第245—261页;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书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61页;薛英群:《汉代官文书考略》,《汉简研究论文集》,第258—297页;[日]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34页;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考略》,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13—135页;李均明:《简牍文书“刺”考述》,《文物》1992年第9期;李均明:《简牍文书“致”考述》,《新疆文物》1992年第4期;李均明:《汉简遣书考述》,《简帛研究》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何双全:《居延甲渠候官简牍文书分类与文档制度》,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1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4—87页;卜宪群:《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马怡:《皂囊与汉简所见皂纬书》,《文史》2004年第4期;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的文书问题》,《文史哲》2007年第6期。 [3] 参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8—42页,第161—183页;刘后滨:《从蔡邕<独断>看汉代公文形态与政治体制的变迁》,《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跃进:《<独断>与秦汉文体研究》,《文学遗产》2002年第5期;王允亮:《论西汉奏议的形态和运作》,《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裴燕生主编:《历史文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36页;王启才:《汉代奏议的文学意蕴与文化精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1页。 [4] 刘后滨指出:“蔡邕记载的公文形态已经是一套相当发达的文书系统,不同政务文书的申奏与批复,各有固定的书写程式。不过。由于现有记载的简略和出土材料的缺乏,还很难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严格的区分,尽管有学者如汪桂海等在这方面开始努力。其中还透露出京师官、公府、公卿校尉、将大夫以下至吏民等不同的上书者身份,但是否因奏事者身份不同而是用不同的陈事文书,这一点还不是很明确。”参见刘后滨《从蔡邕<独断>看汉代公文形态与政治体制的变迁》,《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5] [汉]蔡邕:《独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本文所引《独断》,如无特别说明,皆据四库本。 [6]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十五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84—787页。 [7] [汉]蔡邕:《蔡中郎集》卷二《上汉书十志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 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117、118,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9]《汉书》卷九五《南粤传》,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62年,第3851—3852页。 [10]《史记》卷六○《三王世家》,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年,第2105页。 [11]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论文集》,第36—37页。按,此章并不完整,“乡吏”之下、“大不敬”之前缺佚一简。 [12]《续汉书•礼仪志中》“拜诸侯王公之仪”条刘昭注引,《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3年,第3121页。 [13] [宋]洪适:《隶释》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页。 [14]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以下简称《合校》。 [15] 甘肃省文物考古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以下简称《新简》。 [16] 张俊民:《简牍文书所见“长安”资料辑考》,简帛网?id=757,2007年12月8日。此文为张先生参加“南越国遗迹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古都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 [17]《续汉书•百官志二》,《后汉书》,第3579页。 [18]《续汉书•百官志三》,《后汉书》,第3597页。 [19]《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第2841页。 [20]《汉书》卷八一《张禹传》,第3351页。 [21]《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第4051—4052页。 [22]《后汉书》卷五四《杨震传》,第1766页。 [23]《汉书》卷八六《王嘉传》,第3490页。 [24]《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第3043页。 [25] [汉]王符著,[清]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卷四《爱日》,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21页。 [26]《后汉书》卷六○下《蔡邕列传下》,第2002页。 [27]《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97、1098页。 [28]《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第130、131页。 [29]《后汉书》卷四《和帝纪》,第167页。 [30]《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56页。 [31]《汉书》卷八三《朱博传》,第3406页。 [32]《史记》卷六○《三王世家》,第2105页。 [33]《后汉书》卷六六《陈蕃传》,第2169页。 [34]《汉书》卷八一《马宫传》,第3365页。 [35]《续汉书•百官志二》,《后汉书》,第3578页。 [36]《续汉书•百官志三》,《后汉书》,第3599页。 [37]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72页。 [38]《续汉书•礼仪志上》,《后汉书》,第3102页。 [39]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9—24页。 [40]《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49页。 [41]《后汉书》卷三九《江革传》,第1303页。 [42] 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01页。 [43] 王国维:《敦煌所出汉简跋一》,《观堂集林》卷十四,第841页。 [44]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2页。 [45]《史记》卷六○《三王世家》,第2111页。按,劳干认为“郡太守”前的“下”字属于衍文,其言甚是。参见劳榦《居延汉简考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专刊之四十。 [46]《合校》10•33。 [47]《合校》10•30。 [48] [日]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93—212页。 [49]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5页。 [50] 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6期。 [5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3页。 [5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4页。 [53] 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6期。 [54]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第35—37页。 [55] 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第35—37页。 [56]《汉书》卷七五《李寻传》,第3193页。 [57]《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第3764页。 [58]《汉书》卷二五上《郊祀志上》,第1211页。 [59]《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6页。 [60]《汉书》卷一五上《王子侯表》,第427页。 [61]《汉书》卷七六《张敞传》,第3221页。 [62]《汉书》卷七七《诸葛丰传》,第3251页。 [63]《汉书》卷八九《黄霸传》,第3629页。 [64]《汉书》卷三九《萧何传》,第2013页。 [65]《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第3963页。 [66]《汉书》卷七四《丙吉传》,第3150页。 [67]《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第3287页。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