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中所云“诏条”即为《刺史六条》,欧博注册也称《六条问事》,具体条文可从颜师古注引蔡质《汉官典职仪》得见: “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涉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重暴寡。 二条,二千石(汉官秩,又为郡守的统通称)不奉诏书遵承典制,欧博代理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详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欧博官网苛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侍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比下,阿附豪强,通行货路,损割政令也。” 这是汉武帝为了应对豪强势力抬头、大量兼并土地、横行不法,以至于无法控制局面而定。就此六条内容来看,《刺史六条》将地方豪强列为监察对象,严防地方郡守与豪强们勾结到一起。 《刺史六条》的针对对象也很明确,主要是针对二千石的官吏及豪强,尤为注重对二千石官吏的监察。 就监察的事项来看,也颇为明确,欧博娱乐主要是针对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千石不奉诏书,聚敛为奸,赏罚无度,选拔不公,阿附豪强等;同时对于具体的操作也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超出职权的监察事项也做了“非条所问,即不省”的规定。 到了唐朝,唐玄宗命制律大臣仿效《刺史六条》制定《监察六法》。根据《新唐书》记载,《监察六法》的内容主要为: “其一,察官人善恶; 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 其三,欧博allbet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 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 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 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就内容来看,《监察六法》的监察范围宽广,尤为注重对官吏个人品格的监察。就人员范围看,不论官品,一体纳入监察范围。 就监察事项来看,涉及户口、赋役、农桑、仓库、盗贼孝悌、藏器等诸多事项。就监察侧重点来看,唐朝尤为注重对官吏的监察。 随着隋朝的建立,魏晋南北朝以来的氏家大族盘踞一方的现象逐渐瓦解。科举制的建立,使得中央政府对科举选拔的官员尤为重视,认为这事关中央王朝的统治稳固与否,为此将“察官人善恶”列为六法之首。 唐律对《监察六法》 中官员职务犯罪的处 贰 以《监察六法》的内容为基础,对比唐代律令的内容来看,唐代对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有一套明确的处理制度。 对官员的品行与政绩方面,唐朝中央政府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并有着具体的内容与程序。按照时间来分,对于官员的考课分为岁课与定课,在中央由中央所属各司对所述官员进行考核,地方则由各州县主持对所有官员的考察;定课为全国统一考核,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吏部考功司统一举行,考课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考课令》规定: “考在中上以上者可以加俸,中中者守本俸,中下以下者则夺本俸。” 对于涉及官员职务犯罪行为,如触犯刑律者,一般会给予降职、罢黜或入刑的处罚。《唐律疏议》规定: “监临主司如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则绞,监临主司如受财未枉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对于涉及官员履职行为不端者,如渎职、失职者,一般会降职直至入刑,如《全唐文》中规定: “御史出使,举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牧宰坻侯,童仆不若,作此威福,其正人何,自今以后宜申明格敕,不得更尔,违者州县科罪,御名贬降。” 对唐代职务犯罪规定的思考 叁 就《监察六法》及其实施过程来看,它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于隋朝灭亡的思考,力求避免唐朝重蹈隋朝的覆辙,其中关于官员职务犯罪行为的规定更是做到了监察的全覆盖。 第一,对于官员的职务犯罪应不仅仅局限于其履职行为本身,对于其办事不力行为如“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察妖猾盗贼”等不力的也要纳入对职务犯罪情形的范畴之中,这样就可以将对官员职务犯罪的认定与理解进行扩大,以促使其更加勤政爱民,体恤民情。 第二,注重官员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的考察,对于官员纵容基层社会豪强劣绅欺辱民众的行为予以重视。比如《监察六法》 第六条“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的规定,显然已经将官员纵容豪强欺压良民的行为纳入监察的范围,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一旦被监察官发现,将被视为职务犯罪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永军 本期编辑:风 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须注明作者及来源。 文章内容为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涉及任何文章版权方面的问题,或者您对文章有何意见建议,欢迎留言或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回复并安排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