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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喉舌”的知名记者受贿案:重重地敲响新闻界腐败的警钟皇冠!

时间:2024-09-05 18:3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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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肖头发花白,皇冠长身消瘦,风度儒雅,再加之能言善辩,好高谈阔论,“一个才气逼人的记者形象扑面而来,很能博得他人的敬畏!”承办检察官说,“他的形象与口才是成功实现勒索的法宝!”
王肖也确实有着和他形象相匹配的丰富经历。
他20世纪60年代出生于农村,18岁入伍当兵,其间通过不懈努力考取军校;取得大学文凭后,与戈壁、雪山相伴了16个春秋。王肖勤于笔耕,先后有多部著作问世,堪称部队“一支笔”。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王肖退伍后,面临人生新的选择。他毅然投身Z报业集团。靠着深厚的知识功底,王肖很快成为知名记者。
王肖投身报业的当口,也是中国新闻领域风云激荡的年代,许多媒体开始从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逐渐向自主经营、各谋生路过渡。中国媒体开始了残酷的市场竞争。
王肖不怕变化,他骨子里的激情早就随着报业改革号角的吹响而涌动。
王肖想在这方广阔天地里一展身手。因此,当各家媒体纷纷向外地派驻记者站抢夺市场份额时,王肖向单位报名,立下军令状,前往Z省开辟战场,并很快成为记者站站长。
对王肖来说,记者站既是人生新的开始,也是折戟沉沙之地。
Z省地处沿海地区,民营经济发展迅捷。商品经济的发达、商贸活动的频繁让王肖深为震撼。作为一名眼光犀利的记者,甫来新地的他也捕捉到了批评监督类报道在这个地区的分量。企业竞争越激烈,越在乎自己的正面形象,形象一旦受损,对企业发展将是致命的打击。
外部环境让王肖感觉大有可为,DG游戏同时也觉得肩上压力沉沉。记者站只有一人,他必须得完成每月8000字批评报道的指标。
于是,王肖马不停蹄地找投诉、挖线索,挑刺企业弊病,着实发表了一些犀利、尖锐的批评报道,有力地替消费者鼓与呼,用王肖的话说,“从没有收过一次红包”。
渐渐地,知名度打开了。企业老板们听说有份报纸专替消费者维权,还有个记者叫王肖,文笔犀利、软硬不吃。
此时的王肖达到了事业的巅峰。“看着一个个老板畏他如虎,战战兢兢,软语相求,王肖感觉自己了不得了!”承办检察官说,“他觉得自己比这些老板要强百倍,可凭什么人家开好车、住好房呢!”
王肖在睥睨一切时,有点失落了,“一支笔,可以让企业损失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直至破产”。他的价值也理应和这样的威力相匹配。王肖的心理不平衡起来。
于是,当第一次有企业主恳求他不要写批评报道,并承诺付给巨额广告费时,他内心失衡的一端仿佛得到了砝码。
王肖忘了,这些企业并不是怕他个人,也不是怕他的那支笔,而是怕新闻监督——“人民喉舌”所蕴藉的力量。

王肖把自己的职责抛在了脑后,在拿下几笔用批评报道换来的广告后,王肖富了起来。
王肖挖掘到了一个发财的捷径,同时,他所在单位也提供了变相的鼓励。Z报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欧博注册罔顾记者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硬性规定,反倒和王肖签下了一份广告经营承包协议。
王肖的承包指标是40万元,给报社拉到的单笔广告超过一定数额,就可以拿到45%的提成。以王肖向某公司索要300万元广告金额为例,如果能够谈成,他个人一下子就可以拿到135万元巨款。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连王肖自己都搞不清:这一刻,究竟是为公还是为私?
王肖在案发后还企图向单位推卸责任:“记者的武器,就是手中的笔,但这个武器成了满足单位追求经济指标、搞创收的经营工具。”这是实话。当然,王肖还没说完,更可怕的是,王肖的这支笔最终成了他个人敛财的工具。
Z省的一幢豪华别墅见证了王肖的“成功”。
十余年前,王肖花几百万元购买了一栋住宅面积200多平方米、花园面积接近600平方米的豪宅。其中,木质房子竟是整体从美国运来的,房间内大到家具、电器,小到一颗螺丝钉,也都是原装进口的。
王肖,一个普通媒体记者,竟然有如此资本,坐拥了这幢如今市值千万的豪宅。在大发横财后,王肖笔下的批评报道更是完全沦为他享受贿赂的砝码,敛财魄力也“与时俱进”。
H市公安局接到S公司报案:Z报记者站站长王肖利用批评稿件勒索该公司35万元。
事件起因并不复杂:消费者张达强开着某品牌汽车,在S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加油后,发动机发生故障,遂向S公司提出索赔一辆新车,双方协商未果,不欢而散。
张达强怒气难消,打听到Z报以批评监督类报道名闻全国,对商家的影响力很大。于是,欧博代理张达强慕名找到记者站站长王肖投诉。
王肖一听张达强的介绍,就明白大买卖上门了。当天就赶到加油站采访,立即写成一篇5000字的批评稿件《S公司加油站油中有水?》,并传真给S公司审稿。
S公司收到稿件,大吃一惊,报道与事实出入很大。如果就这样宣传出去,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会对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就在王肖把发稿单传真给S公司的第二天,张达强与王肖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王肖负责张达强的索赔事宜,并为他争取到18万元的赔偿金。这边厢,S公司一边赶忙派人与王肖进行交涉,一边给Z报记者站发出公函,指出这篇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带有倾向性评论,要求不要刊发这篇报道。
可谁知甫一接触,王肖的大胃口就让S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惊出了一身冷汗,“第一次接触,他就直截了当提出索要100万元!”
S公司法律事务处负责人回忆:“王肖说,如果这个文章发出去,你们要损失几个亿,你们给我的好处,也要跟这样的损失匹配!”
王肖深知张达强索赔的数额仅是18万元,但他却以发表这篇报道会导致S公司损失几个亿相要挟,明确向其开出高额价码。S公司陷入两难:“虽然是不实报道,但一旦宣传出去,再想诉诸法律澄清事实,就存在很大的难度。因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
迫于可以预见的损害,S公司开始与王肖谈判。王肖最终同意以35万元“成交”。
经过几次催促,欧博官网王肖从S公司取得了35万元的转账支票,同时他还提供了一份自拟的委托书:S公司“自愿”支付35万元“委托调解费用”,王肖所在单位替S公司全权处理车辆加油事件的赔偿交涉事宜,也保证会利用关系使其他媒体不报道此事。
S公司最终并未在所谓的委托书上签字,但35万元如约打入Z报记者站账户。
钱一到手,王肖立即给了张达强17万元(S公司已先行赔偿其1万元),其他钱款全部转入了王肖妻子的个人账户。
王肖万万没有想到,这回,他屡试不爽的发财之路走到了尽头。他一次次地狮子大开口,S公司工作人员都悄悄录了音,并在被迫付款后,向公安局报了案。
警方一听录音内容,基本判断这是敲诈勒索,侦查工作开始稳步推进。
谁知,公安机关的工作很快就受到了意想不到的阻挠。
Z报从北京发来函件,称王肖的行为报社全不知情,系报社行为。
这样的推脱无疑给办案警察当头一棒: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由单位构成。王肖一案的调查陷入了困境。
怎么办?

警方调查材料后发现,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那么,Z报明知王肖只有新闻采访、报道的业务,不允许从事广告经营等项目,为何仍然会承认王肖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这明显就是包庇、纵容!或者说是心中有鬼!
而关于此规定,王肖其实心知肚明。
王肖来到Z报工作三年后,就申请成立了Z报驻Z省新闻中心。这个所谓的新闻中心,名义上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实际上组成人员却只有王肖一人。
如此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对王肖而言却有着另外的意义:从此他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避开记者站不能从事广告业务的规定,利用新闻中心的牌子大肆捞钱。
王肖的精明或老到,在于他还为自己安排了一条退路,如果报社为他开脱不起作用时,他就可以亮起“新闻中心”这块盾牌。
警方的分析很快在深入调查后得到了印证。
记者站和新闻中心虽然各有一个银行账号,但是这两个账号却是交叉、混杂使用,财务状况极其混乱,并有数百万元款项来历不明。记者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怎会有这么多钱进进出出?
警方找到多家付款单位一一走访。
大多数单位言辞闪烁,对付款行为遮遮掩掩,一概以广告费支吾过去,欲言又止的尴尬反而坚定了警方一查到底的决心。
仅有的几家单位提供的一些线索却让警方眼前一亮。
王肖曾以某公司经销进口汽车有部分税款未交为由,写成一篇批评稿件,交给该公司老总审稿,王肖提出该公司要在Z报上登100万元的广告,才能避免媒体曝光,最后该公司不得不与王肖签订了15万元的广告合同。同年6月,王肖前往某工程公司,指出该公司所做的市政工程比较多,质量定存在问题,要进行跟踪报道和采访,王肖提出该公司需支付80万元的宣传费才能免除媒体曝光。该公司迫于压力,最终答应支付30万元宣传费,之后签订了广告合同。
可笑的是,王肖与这两家企业签订广告合同后,根本没有为这两家企业制作、刊登广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宣传、策划服务。
此外,还有两家公司透露:王肖曾利用批评报道相要挟,向他们分别强行索要过10万元、300万元广告费未果。
调查至此,王肖难脱罪责。H市公安机关对王肖立案侦查。王肖此时虽已调回报社总部工作,但还是在来豪华别墅度假时被警方抓获。
H市S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肖批准逮捕,随即,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S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有罪?无罪?此罪?彼罪。
被移送检察机关后,王肖牙尖口利的名记者风范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不仅矢口否认所犯全部罪行,并且反复强调,自己只是经营广告,款项也上交到了单位账户,自己顶多是违规,但没有违法,一副有恃无恐的模样。
如果真如王肖所说,被害单位只是纯粹为了做广告而付款,那就是正常的业务往来,王肖理应无罪。
事实果真如此吗?
S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研究案卷材料后发现,S公司自行取证十分充分,录音、证人证言、所打款项,一一指向王肖的敲诈勒索行为,铁证如山。
但另外三家公司则投鼠忌器,遭到勒索的证据明显偏弱,仅有被害单位证言及一鳞半爪的书证。
精明的王肖就是抓住这点软肋,一口咬定几家公司均是与之签订广告合同后自愿付款,不存在胁迫、勒索的行为。
检察官追问王肖:既然签了广告合同,那为何Z报拿了钱,却没替客户公司做广告?王肖的辩解滑稽可笑:他们自己给了钱,又不想做广告了。
检察官继续讯问:客户公司既然不做广告了,那他们的广告费究竟去了哪儿?王肖想了半天,支支吾吾地说:“新闻中心的钱其实就是我自己的钱!”他以此来辩解自己从该账户内巨额提现并非贪污单位公款。但情急之下的说辞并未使王肖脱责,反而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所谓的广告费已被他个人全部占有。
接着,检察官赶赴北京,从Z报调取了报社的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以及王肖干部履历表的复印件,证实了王肖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检察官北京之行的最大收获,就是取得了王肖与报社之间广告款往来的记录清单,进一步证实报社根本没收到过客户公司总数达45万元的“广告款”,且对与客户广告公司签下广告合同一事根本不知情。
王肖所谓的自己的作为是单位行为的辩解,根本就是彻底的谎言与包庇,他完全就是为谋一己私利,向被害单位强索硬要。
王肖利用职权勒索,获得大笔钱财的犯罪行径此时已清晰可见。但一个疑问始终令人无法释怀:对于王肖这样的记者身份,他利用新闻监督权向他人索要钱财,究竟适用哪条罪名呢?
公安机关是以王肖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检察机关的,乍一看貌似合理。但检察官认为,本案最重要的特征还是在于王肖利用了记者调查采访、批评监督的权力。没有这样特殊的主体身份,王肖就不可能强索得逞,这显然不是敲诈勒索罪所能涵盖的。
如果王肖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那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该罪适用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记者身份实施的类似情形的犯罪,是否能以受贿罪论处呢?
检察官查阅了几个数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有过重大影响的类似案例,犯罪情节和王肖基本一致,均以受贿罪被定罪科刑。
细致分析后,检察官认为:王肖作为国有媒体的在编记者,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自由撰稿人,他所拥有的调查采访、揭露黑幕的权力明显是一种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而这正是他的犯罪行为屡屡得逞的关键所在。
王肖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勒索钱财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是一种典型的索贿行为。另外,王肖向其中一家公司索贿一事,检方认为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肖有个人非法占有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只能认定他是采用要挟手段为报社强拉广告,应以强迫交易罪予以定性。
因此,S区人民检察院以王肖涉嫌受贿罪、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S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肖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王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是,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他的敲诈更易得逞。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肖敲诈勒索63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收到这个判决结果,检察官认为,判决理由难以令人信服,7年的量刑更是远远没有达到罚当其罪的标准。
首先,检察官认为,所谓记者的职务便利早已有明确界定。1997年《中央宣传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明,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也就是说,该规定已经明确把王肖这样的要挟行为界定为“利用职务之便”。
其次,法院认为王肖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受贿罪,明显是偏狭地理解了法条。索贿的行为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依法构成受贿罪。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重申,索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S区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以王肖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H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变了一审判决对案件的定性。
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国有媒体舆论监督权具体体现在王肖作为一个记者的采访调查、发表批评报道的权力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权力。因此,王肖通过要挟手段的敛财行为,明显利用了职务便利,被侵犯的客体除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外,还有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此外,“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索贿型受贿成立的必备要件。索贿的行为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依法构成受贿罪。何况王肖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情节更为恶劣。
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王肖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全部犯罪所得。
由此,耗时长达数年,一波三折,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反响的王肖受贿案终于落下帷幕。
最终,法律的刚性确定了新闻监督权是公权力的一种,记者是行使这一权力的执行者,也就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
胆敢利用新闻监督权去强索硬要的犯罪行为以职务犯罪来重惩,无疑向近年来问题不断的新闻界敲响了警钟。
【本文节选自《贪腐透视录》,作者易炜翰,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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