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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欧博点中国古代的法学大V

时间:2024-07-30 02:5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0 次
张斐以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用现代汉语翻译,也就是张斐是最高法院的法官顾问,牛逼啊)的身份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并为了审律之理,特别对《泰始律》中的…

成为法学大V,欧博一般都需要有自己的学说,或者成名作、代表作,而作品的最高成就莫过于编纂法典。因此,在开说之前,小志先带各位重温一遍中国古籍中对于刑、法、律的释义,因为这三者一直贯穿着中国上下千年的法制历史:

刑,强调刑罚,奴隶时代的法也通称为刑。

法,强调公平,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用法而不用刑。

律,强调均布,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代沿用。

所以,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其实也是律学的发展。

中国古代首部较为完整法典的编纂者,TA是谁?

既然讲的是法学大V们,那我们就从春秋战国时期大名鼎鼎的法家代表人物们说起。

众所周知,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路人物到处发表演说推销自己的观点,皇冠在各种各样的流派中,法家出现了。当时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他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成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李悝编纂了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可算是系统立法的祖师爷。

改法为律,为秦开帝业之功

没错,他就是商鞅。战国时期,商鞅到秦国后,被秦孝公重用,主持变法,在变法的同时,他将《法经》改造成了秦律,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原来都为“刑”、“法”,现在商鞅改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为嘛用“律”字代替了“法”字?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这次改法为律,统一了秦国的法律,DG游戏对于商鞅变法的成功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做名字,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哎哎,改了一个字,沿用后世,这能算典型的“一字之师”不?

在法家中地位能排得上”子”字辈的

儒家有孔子、孟子、道家有老子、庄子,法家可就独一份的韩非子。战国末期的韩非子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使得法治理论系统化。

韩非子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王霸思想。他能被尊称为“子”,可见他在法家学派中的地位超然。

韩非子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但是,可惜他是个结巴。假如韩非子不口吃,他跟秦皇的沟通是不是会更顺畅?在游说的时候临场发挥得会不会更利索?秦王会不会也不至于就轻信了李斯的话,就把他给囚禁了,最后了断了他的性命?未必蝴蝶的翅膀轻轻一振,大洋对岸就要掀起滔天巨浪,这些都已经是命运所开的一个玩笑了。

展开全文

历史的车轮驱使到了汉朝,西汉出现了一号叫做董仲舒的人物。

他特别具有批判精神,欧博注册认为法家思想致秦灭亡;道家思想过于消极;墨家思想代表下层,不利于中央集权;阴阳家思想怪异;儒家守中道,所以此子主张大一统。董仲舒在先秦儒家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形成了一种以儒为主、儒法合流为特色的新儒学。所以汉朝大一统的背景下,法律儒家化的特点非常明显。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小志独对《晋律》感兴趣,为啥?这就从西晋时期的《晋律》入手来聊一聊。

杜预:自己捅出来的篓子自己收拾

西晋时期,杜预受命参与法律的制定。杜预认为,法律是官吏量刑的标准,不是讲道理的书,所以法律应该条目省减、文字简明通俗,以便使老百姓容易理解,不敢触犯。所以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制定出来的《晋律》具有“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的特点,也就是说,简洁。

但是,学过文言文的各位都知道,文言文言简意赅,如果律法同样那么言简意赅……

所以自己捅出来的篓子要自己收拾,欧博代理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张斐:最高法院法官顾问出具的司法解释

说了杜预,不能不说说张斐。张斐以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用现代汉语翻译,也就是张斐是最高法院的法官顾问,牛逼啊)的身份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并为了审律之理,特别对《泰始律》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解释,还论述了封建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不就是活脱脱的司法解释的前身吗?

根正苗红官二代,编纂律法太贴心

再次跳过隋朝这个气数短暂的王朝,小志终于来到了太平盛世的大唐了。

长孙无忌是隋朝右骁卫将军之子,官至宰相,又是唐太宗的大舅哥,这背景,啧啧。永徽元年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积、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

《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从唐高宗的诏书可以看出,编写律疏的目的,是为了给律文作出法定的解释,以便使每年举行的明法科举考试有标准可凭。

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做的注释极细致,律的每一条都有详细的解说,还自设问题来解答。(天呐,简直就是带注释的法律工具书啊,还有练习题,参加司法考试再也不用担心了!)

长孙无忌这个创意简直太天才,不仅位高权重,编纂律法还那么贴心,他是大唐的暖男吗?

《永徽律疏》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

它贯彻“先存百姓”的指导思想及“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使立法宽平,顺乎历史潮流,因而促进了唐初封建经济迅速恢复与发展,对后世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都有深远影响。而且,命运的齿轮又在这里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长孙无忌凭借其身份以及一个为《永徽律疏》所继续采用的制度,竟然逃过了一劫,那么问题来了——

唐朝发生了长孙无忌带刀入殿案,唐太宗按照神马制度免除了长孙无忌的死刑?

珠玉在前,《宋刑统》难以超越前朝高度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由窦仪等人编成并颁行。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小志觉得《宋刑统》的地位完全得益于北宋时期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的巨大影响。

重口味的大明朝,朱元璋简直玩脱了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遂制《大明律》。但是朱元璋认识到,要老百姓去背那些条文是不可能的,通过生动的案例更能达到普法的效果,因此采集了N多个罪犯的案例,编成《明大诰》,老百姓吃完了饭可以当休闲读物来看,就如同今天我们喜欢看侦破故事一样,更重要的是,里面还详细记述了对这些犯人所使用的各种酷刑,如用铁刷子刮皮、抽肠、剐皮等特殊行为艺术,足可以让人把刚吃进去的东西再吐出来,然后发誓这辈子不犯法。(高,实在是高)

鉴于大明朝实在是太重口味了,连它的律法都带着浓浓的血腥味,小志拒绝介绍明朝法学大V。注:朱元璋绝非大V,出现在标题仅是行文需要。

大厦将“清”难挽

《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是清朝的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不过,部分《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是由于香港割让予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的习惯法,使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历史使命终于完成。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就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

(总算知道TVB电视剧里面豪门恩怨中错综复杂的夫妻父子关系的根源之一从哪来了)

好了言归正传,清末风起云涌,出现了一批法学家,小志在这里介绍一下沈家本。

沈家本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他贯通古今,融汇中西,清末皇朝运势危如累卵,沈家本奉命修律,启动晚清的法律改革。清末的修律活动,是一场剧烈的中国法律制度改革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沈家本是法理派的代表,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

一是翻译各国法律,法眼看世界;

二是改造旧律,废除酷刑和反对刑讯;

三是制定新律,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基;

四是极力主张和践行司法独立;

五是开创中国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

各位,看到沈家本所作出的成就,是不是觉得和我们今时今日的法治环境有着一脉相承的熟悉感?

关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后人有浩如烟海的研究,小志在这里就不照本宣科了,最后想说的是——

历数中国古代的法学大V们,无不为中国法制的进程做出了他们的贡献,在历史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还有些法律先驱可能被历史烟尘湮没而不为人知。虽然未必有生前身后名,但他们在法律上的贡献却能了却天下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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