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早在传说中舜的时代,皇冠便已有了对官员三年一次考核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黜退其幽者,升进其明者”(《尚书孔传》)。春秋战国时期,列国为求自强图存,更加重视官员考核,创立了“上计”等制度。秦汉以降,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建立,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日益成熟,官员考核制度也随之得到进一步完善,终于在明代发展为系统性的官员考核体制,被称为“考察之法,详备极矣”(《万历野获编》卷11)。 明太祖朱元璋生于草莽烽火之间,目睹了大元帝国的崩溃,认为元亡的最大教训是“元政弛极,不修法度”,对待官吏过于宽纵,缺乏有效的吏治制度,导致官吏虐民、民不堪命。因此他格外注重官员考核。洪武元年(1368年),即下诏“以任内户口增,田野辟为上,所行事迹,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明白,开具实绩申闻,以行黜陟”(《明太祖实录》卷45),着力于考核各府州县官员的政绩和行为。纵观明代官员考核制度,DG游戏共有以下几个特点。 考核方式的立体化 明代官员考核方式主要包括“考满”和“考察”,前者属于对微观个体的个性化考核,后者属于对宏观群体的全面性考核。 “考满”,是针对每一位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任期政绩,“考满之法,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明史》卷47),具体办法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之日,有司量其功过,分出等次,以此为据决定该官员之去留升降。 京官即南北二京中央机关的大小官员,上自内阁六部,下至各院寺衙门,身处权力中枢,机构庞杂,人数众多。对京官群体的考满,是按照级别划线,四品及以上官员,有司将其考满情况上奏皇帝,由皇帝定夺结果,欧博注册四品以下官员,“先由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核明白,开写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选监察御史考核”(《大明会典》卷13)。也就是说,先由各部门“一把手”填写鉴定之后,再交给监察御史考核,鉴定意见也和现代大同小异,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等级。 外官主要是指各省的府、州、县官员,此外,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他们和各府、州、县的官员,肩负着治理一方的重责,均属于被“考满”的重点对象。明朝在外官考满制度设计上弄出一个有意思的“环环相扣”的模式,大致是各县主官对下属官员考满,各州主官对各县主官考满,各府主官对各州主官考满,布政使司、按察使司联合对各府的主官考满,按察使司对布政使司官员考满,最后,再由朝廷派出的监察御史对按察使司官员考满,此外,还有吏部考功司对上述考满情况进行复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样一个看似繁琐复杂的制度设计,主要是试图通过上级监督,欧博代理达到互相制约、避免“官官相护”的目的。 “考察”,是定期对大明王朝所有官员开展考核,可以说是“全覆盖”—“通天下内外官计之”。 京官考察,即“京察”,初无定制,天顺八年(1464年)规定“京官每十年考察一次,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上官考察”,才明确了京察十年举行一次,在制度层面成为常态化的考核制度。弘治十七年(1504年)又改为“六年一次,著为令”。(《大明会典》卷13)“京察之岁,大臣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劾,谓之拾遗”(《明史》卷47)。高级官员自己向皇帝述职,有不实之处,监察官员可以予以弹劾。其他官员则由有司按程序进行考察。值得一提的是,明代京察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有一个创新之处,那就是“访单”制度,为了确保京察公正,提前给在京言官发放空白文书单子,用来填写所知京官的优劣事迹,可以实名填写,亦可匿名填写,以期广泛征求对被考核对象的反映。 外官考察,即“外察”,欧博官网又包括朝觐考察和巡察。朝觐考察,即地方官员定期到京师朝觐皇帝,朝廷顺便予以考察。朝觐之制,古已有之,西周诸侯朝见天子,进贡与述职兼备,即是此制。明代则恢复这一古风,明太祖自己解释说:“朕今令之来朝,使识朝廷治体,以警其玩愒之心,且以询察言行,考其治绩,以观其能否。苟治效有成,即为贤才,天下何忧不治 ”(《明史》卷71)。朝觐考察时间初无定制,弘治年间“定外官三年一朝觐,察典随之,谓之外察”。 巡察,则是朝廷派出官员对各地方进行巡视考察,“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诸官考察”(《明史》卷73)。起初巡察制度遣官无定制,往往带有临时事务性质,比如洪武四年派遣工部尚书朱守仁巡察山东莱州地方官员,后来逐渐发展为专门派遣巡抚、巡按监察御史等官专司巡察事务,号称“天下司、府、州、县官贤否,独在抚按”(同上)。朝觐考察是固定期限的常规考察,巡察则是无定期、带有一定的随机性、灵活性。明代还要求在巡察结束后,负责巡察事务的官员要将“各官廉、勤、公、谨俱要指摘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不得用笼统考语塞责”(《大明会典》卷210)。 考核机构与考核标准的专业化 明代建立了专门负责官员考核的行政机构,具体由吏部会同都察院统筹负责全国官员的考核工作。吏部设置了考功司,专“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明史·职官志》),都察院“专司风宪”,大致相当于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工作。此外,明代还在中央机关设立了其他有考核权的机构或岗位,比如十三道监察御史,名义上隶属于都察院,实际可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此外,还设有六科给事中,专门监察六部官员,参与考核工作。在地方设立了按察使司,具体负责地方官员考核工作。这些机构共同组成了明代官员考核机构体系。 明代官员考核标准主要有三项:一是是否执行了《诸司职掌》《到任须知》规定的工作职责。《诸司职掌》明确了中央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到任须知》则规定了地方官员的工作职责,明太祖下诏要求考核地方官员“要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细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务必施行”(《大明会典》卷11)。地方官员参加考核,必须根据《到任须知》的规定条款,自己填写工作实绩,编成《须知文册》上交朝廷。二是是否完成了“本等六事”的工作任务,以地方官员为例,即指所辖地区的学校、田野、户口、赋役、讼狱、盗贼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三是是否具有“八项察例”的情形,“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明史》卷47)。其中“贪”是作为首要考核标准。根据以上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对象的等级是称职、平常,或是不称职。 考核结果运用的制度化 历代官员考核结果的运用,不外乎“奖惩”二字,明代则将考核之后的奖惩层级予以制度化。以朝觐考察为例,对于考核优秀者,朝廷予以赐宴,“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殿最。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此朝觐考核之始也”(《明史》卷47)。当各地的地方官员奉命朝觐的时候,明太祖命令吏部趁机予以考核,考核完搞宴请,评定为上等的可以坐下来吃饭,中等的可以站着吃,下等的不能吃饭,只能站在门口,等着大家都吃完才能离开。 而职务升降则是运用考核结果的主要手段。洪武十八年,“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称职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称职者十之一,而贪污阘茸者亦共得十之一。帝令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明史》卷47)后来更进一步细化,编入《大明会典》,从制度层面予以固化。 通过官员考核制度体系,“一时守令畏法”,不少官员得到了震慑,明代吏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然而明代官员考核制度并非完美,也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其中最大的漏洞就是负责考核工作的官员自身腐败问题。特别是明代中后期,不少吏部、都察院的官员收受被考核对象的贿赂,甚至“至万历时,阁臣有所徇庇,间留一二以挠察典”(《明史·选举志》),争相接受请托,然后在考核评语上颠倒黑白、满纸谀辞,时人讽刺道“古人所以颂圣贤者,今以之誉凡夫矣”(《皇明经世文编》卷446)。 晚明世情小说《金瓶梅》虽然表面讲宋朝故事,实际却烙着晚明的时代印记。比如西门庆买了个锦衣副千户的官做,明显是明代官名。这位大官人也参加考核,评语是“才干有为,精察素著,家称殷实而在任不贪,国事克勤,而台工有绩,翌神运而分毫不索”,因考核优秀还被升职为提刑正千户。晚明考核之虚设妄为,由此可见一斑矣。 有鉴于此,万历元年(1573 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上奏《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建议“随事考成”,此即“考成法”,通过增强六科的权力和力量,逐月对官员按具体事项进行考核。然而,面对整个官僚体制的腐败,亦无补于大势。 回顾明代官员考核制度的经验教训,或许有以下启示: 一是考核官员不是小事,而是与国家治乱兴衰息息相关、互相作用。考核实,则吏治清,吏治清,则国家强,反之亦然。明代前期,考核制度得到了认真落实,国力也强盛,明代中后期,考核制度逐渐虚化,国家也随之衰败。 二是制度重在落实,明代在总结历代吏治的经验之后,营造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官员考核制度体系,但是这套制度能否发挥作用,还在于是否能够落实。 三是如果把官员考核制度体系视为一个肌体,那么首先需要防治的就是腐败的病毒。没有一个清正廉洁、敢于担当的队伍负责考核工作,那么考核权就会被用于捞取私利,不仅会破坏考核工作,更会对国家的吏治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 (作者:中央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干部) 编辑:肖程鹏 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