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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一个县是如何高效运欧博转的?

时间:2024-06-06 11:5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6 次
和唐朝后期开始征收货币不同,唐朝前期主要以实物为多,所以在县司张贴出本年度所需要赋税后,会由民众进行运送,有研究表明,唐朝中前期赋税由民众自行运送至县司所在地,在这个过程中里正的职责是“催缴”,也就是督促百姓…

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史、佐、计(帐?)史、仓史、里正、市史,欧博折冲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

可以看到,折冲府和县司一样,也有录事、府、史等办事人员。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唐代流内官一个重要的判定标准就是是否由尚书省吏部进行管理,基本上吏部管的就是流内官,不归吏部管的就属于杂任、杂职,所以上文中单独强调“非省补者”,总名杂任。但折冲府系统里面的录事、府、史,也就是负责管理府兵的征集、训练等有关事务的人员不属于杂任,而是直接属于“合入官者”,也就是可以直接被选为流内官,显示了折冲府系统因为事关军国大事而带来的超然地位,因为与县司关联不大,这里不再展开。

唐代县司除了县令等流内官,还有大量的杂任、杂职

录事、市令等杂任整体上就是负责具体事务的。

录事“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是勾官。勾检官是唐代独特的四等官负责制中重要的一环,也就是最后的检查确认,这个在本文第四部分还有相应的介绍。而县司里的录事就是属于负责勾检的勾官。而县司的府、史、佐都是负责具体文书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是具体经办人员,工作内容比县司流内官,也就是县令、县丞等要繁重的多。

市令、市丞、市史、仓督、仓史、计史等是负责专项工作的人员,从他们的名称中就能够看出来。《唐六典》记载:“市令、丞掌市廛交易,禁斥非违之事。”也就是市令和市丞、市史一样,都是县里面市场的负责人,管理着各种交易,避免违法之事,同时市司还负责记录市场上各类商品交易价格的职责,和今天市场监管局职责有异曲同工之妙。仓督、仓史是县里面粮仓等储存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本仓粮食的收取、贮藏和支出。收取粮食后需要给出证明,征收粮食的具体数量、交纳民户等信息则需要上报州县。计史的工作应该与记录收取粮食数量有关系。

而里正、坊正则是最为重要的基层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直接管理民众。唐代规定一百户为一里,所以里正就是这一百户民众的管理者。里正的职责非常重要,主要包括“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也就是清查户口、劝课农桑、查处非法以及重要的催缴赋税都归里正负责。

同时有一点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虽然唐代一百户为一里,但是里正没有自己单独的办公地点,他们很多时候都会被县司抽调到县里办公,所以一定程度上他们相当于县司的派出人员。

坊正与里正职责相似,一坊之内的“坊门管钥,督察奸非”都归坊正负责。但坊一般只有大城市才有,比如长安著名的平康坊,所以也就长安、万年这样的一等一的大县才会有坊正,一般的京外地区是没有坊正的。

03杂职

杂职主要包括执刀、典狱、问事、白直等四大类。和杂任相比,杂职的职责大多并不固定,尤其是执刀、问事、白直三类,所担任的职责很杂,皇冠有时候都是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这在赵璐璐老师根据《天圣令》等文献记载所整理的杂职的涉及工作中体现的很明显。

比如《天圣令·医疾令》记载

诸州于当土所出,有药草堪疗疾者,量差杂职、防人,随时收采,豫合伤寒、时气、疟痢、疮肿等药。部内有疾患者,随须给之。

诸州于当土所出,有药草堪疗疾者,量差杂职、防人,随时收采,豫合伤寒、时气、疟痢、疮肿等药。部内有疾患者,随须给之。

这里是指出官府可以差遣杂职、防人去采收各种药草。

而刘俊文在《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引述伯2507《开元水部式残卷》规定:

诸州贮官船之处,须鱼膏供用者,量须多少,役当处防人采取。无防人之处,通役杂职。

诸州贮官船之处,须鱼膏供用者,量须多少,役当处防人采取。无防人之处,通役杂职。

鱼膏在古代一般是当做燃灯的所用的油,在这里联系上下文,可能也是船只养护中所需要的一种物资。

甚至杂职还参与到了一些祭祀活动中,担任其中的角色,《通典》大傩条记载:

州县傩,方相四人执戈楯,唱率四人。……方相、唱率,县皆二人,皆以杂职差之。……又杂职八人,四人执鼓鞉,四人执鞭。

州县傩,方相四人执戈楯,唱率四人。……方相、唱率,县皆二人,皆以杂职差之。……又杂职八人,四人执鼓鞉,四人执鞭。

傩礼是中国古代一种祈福驱鬼的庄重仪式,一般在腊月里举行,而这里的记载显示,杂职也会被安排参与这种活动。

总之从上面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杂职确实任务比较琐屑,也不固定。不过其中典狱是一个例外,典狱和杂任中的录事、府、史类似,有相对固定的职责,也就是巡守监狱罪囚等值班工作。根据吐鲁番出土的一些唐代西州文书等的记载,唐代的州县日常都会安排值班,其中在监狱中巡逻的是典狱以及被征召来当值的里正,在县衙中值守的则是州县佐史。可以看到典狱的职责相对固定。

以上就是唐代(中前期)一个县司管理人员的组成。根据赵璐璐老师的研究,一般唐代的一个上县有流内官5人,杂任94人,杂职则有53人,非流内官人数非常的多,但也正是依靠着这一个个的非流内官,唐代的县司才能顺利运转。

了解了唐代县司的人员组成,DG游戏下面就来看看唐代县司的工作内容。

一个县的核心事务-人口和土地最重要,赋役征收是重中之重

唐朝县级政府和今天一样,也是最为重要的亲民官,帝国从长安三省六部发出的各种命令,最后都要落到一个个县身上。根据赵璐璐老师在《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里面的总结,唐朝中前期县级政府一年中大概要处理征收户税和地税、征收庸调送州、处理诉讼以及行乡饮礼酒等内容,如果碰到大年,还得完成三年一次的造籍和定户等两项任务,而且这还没有算入一些临时性的任务。

1.管理人口

帝国时代人口是最为重要的资源,尤其是唐宋之前,赋税与人口数量关系密切,所以管理人口是县司最重要的工作。唐朝时期人口管理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编制户籍。《唐会要》记载:

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

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

可以看到,唐朝户籍是三年编制一次,编制的时候,通常由里正负责收集手实,随后县司整理好并携带到所属的州编制本州的户籍,材料上要注明哪一州哪一县哪一年编写,编写好之后一份送到中央尚书省,州县各留一份,可谓清晰规范。与户籍编制关系密切的是定户等,唐朝时候把编户齐民依照资产多少分为九等,并依此来调整赋税或人力征收,定户等的主要工作也在县司,所谓“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定户等也是唐代政策细致缜密的一个体现。

唐代县司在管理人口土地中需要有大量案牍支撑,彰显了中国非常成熟的管理水平

这里面需要着重强调一下“手实”。手实,是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一种登记表册,类似于今天的人口普查。唐代手实的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和户内人口的年龄﹑性别﹑身份、样貌等基本信息,均田制下本户已受﹑未受亩数和土地的位置,最后则是户主的保证辞﹐写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

可以看到,依据手实层层编写整理上交的户籍信息,详细记录下了大唐帝国子民的基本信息,欧博注册正是依靠着这些信息,朝廷得以召集府兵、征收赋税,大唐帝国也因此得以顺利运转。

2.管理土地

人口管好了,下面就是土地了。我们都知道,唐朝中前期施行的是著名的均田制,均田制下,朝廷按照人口授予土地,比如18岁以上男子可以获得20亩永业田,80亩口分田,口分田人死后要归还。而考察唐朝一县对土地的管理,能让我们明白更清楚均田制是如何运转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记载:

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豫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三十日内使讫,符下案记,不得辄自请射。

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豫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三十日内使讫,符下案记,不得辄自请射。

也就是说,唐朝时候均田制下每年的十月一日,里正负责提前勘察治下百姓授田退田基本情况,谁家该授田谁家该退田记录清楚。接着到了十一月一日,县令召集前期调查涉及授退田的百姓,完成授退田的程序。最后唐律还规定,这项工作十二月底结束,结束了就把授退田情况记录在案,不能再私自申请授退田,必须等到第二年十一月。

而在唐朝西州发掘出的一系列基层文书为我们展示了唐朝时真实的授退田情况。

首先唐律规定的人死要把口分田退回得到了严格执行,但因为土地总数所限,授退田的面积不一。

图片来自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可以看到,这份授退田薄虽然缺失了部分文字,但大概内容可以看出,这份材料应该就是《天圣令》里面所说的“里正豫校勘造簿”。最上面写的是太平乡、忠诚里,这是地点,而下面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户主曹天智剩退一段一亩薄田,城东卌里柳中县,东荒,西☆”,这是指的忠诚里的曹天智某年需要腾退的土地面积以及位置,而腾退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人丁减少,这也是唐律规定的口分田人死后要归还,比如图片最下面“户主曹☆☆死退一段二亩常田”,户主曹某因为人丁减少,所以要退出两亩土地。这份第一手的当年忠诚里留下的田薄,让《天圣令》里面冰冷的规定鲜活了起来。

除了每年有县级政府组织的授退田,民众自己也可以向里正、县司申报,请求授予土地。

图片来自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可以看到,这名叫做王感洛的武城乡说自己家里一丁一中,唐律规定16岁以上为中,欧博代理21岁以上为丁,所以推测应该是王家儿子长大了,所以“伏望支给”,也就是请求县司授予土地,而落款时间则是开元二十九年十一月,还在十月到十二月底的授退田时间之内,看来涉及所有授退田事项理应都在这段时间内。

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到唐朝中前期均田制的运行处在一个规范清晰的框架之内。但历史上我们知道,均田制在武则天时期就开始解体,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已经无法运行,最终在唐德宗时期,由杨炎推行两税制之后彻底废除。上文中王感洛申请土地时已经是开元二十九年了,不知道他的申请最终有没有一个好结果。

3.征收赋税

人口和土地的管理都是为了征收赋税服务的,唐朝县级政府是非常重要的赋税征收单位,在支撑整个大唐帝国运转中占据着突出地位。唐初施行的是著名的租庸调制度,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也就是庸,而租庸调的征收组织自己运送都是县司的重要内容。

首先从征收时间来看,由于农业生产全国各地不一样,所以唐廷放宽了赋税力役的征收时间,比如唐朝《赋役令》记载:

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

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

可以看到,庸调大概要求每年八月上旬开始运送,并没有要求县司起征时间。而租涉及的农产品因为和物候有关,时间更加不一致,所以唐律直接规定各州可以根据“收获早晚、路程远近”来分配,体现了严谨且可操作性强的制度特点。

到了每年征收赋税的时候,县司需要首先把本年度需要征收的税款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开,“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告诉大家今年赋税收多少,随后百姓们外据此筹措赋税,这样可以尽量避免暗箱操作或者随便加派。和唐朝后期开始征收货币不同,唐朝前期主要以实物为多,所以在县司张贴出本年度所需要赋税后,会由民众进行运送,有研究表明,唐朝中前期赋税由民众自行运送至县司所在地,在这个过程中里正的职责是“催缴”,也就是督促百姓缴税,县尉则是县司中缴税这项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图片来自赵璐璐的《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

这是唐前期永徽年间的一份文档,记录了武城乡范阿伯送了一车薪柴到县里。这里可以看出,唐朝中前期缴税方式确实是由民众送到县司,同时我们也能注意到在古代社会发展程度有限的时候,柴火也是一种赋税

但缴税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难题,尤其是不交、少交这样的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唐朝对这一问题有明确规定,县司要责成里正,及时催缴欠费民众,池田温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记录了县司是如何追缴欠税的:

百姓之中,解事者少。见温言则不知惭德,闻粗棒,则庶事荒弛。如此倒看,何以从化。今长官恩惠已足,此辈顽嚣亦多。仰并限此月十六日纳毕,不毕,里正摄来,当与死棒。

百姓之中,解事者少。见温言则不知惭德,闻粗棒,则庶事荒弛。如此倒看,何以从化。今长官恩惠已足,此辈顽嚣亦多。仰并限此月十六日纳毕,不毕,里正摄来,当与死棒。

可以看到,生气的县司长官觉得大家畏威不怀德,好言相劝不行,那就只有付诸强力了,让县里的百姓本月16日就要把赋税交齐,不交的就让里正抓来,狠狠打一顿。

而在县司敲定征收时间、公布征收数量、百姓把应缴纳赋税送到县里之后,县司有关负责官员会发给百姓一份收到赋税的凭证-抄。

图片来自于赵璐璐的《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

可以看到,天宝四年某地某户居民提交了税钱捌拾伍(文?),提交了之后县司的“典”张大,和县尉道某都签了字,如此,今年该户居民的赋税就算是完成了。这里的典指的是县尉下属的司户、司仓佐史等小吏,而这份文件也显示唐代时候人们就形成了具体负责人在前、主管在后的签字副署方式,这和今天我们通常的行文规则一致,显示了中华帝国文明的早熟。

这里再单独提一句力役管理,也就是唐朝民众固定为朝廷提供的各种体力活。从历史发展看,力役是一种比较典型且有时代特色的税收形式了,带有非常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早期色彩,因为力役体现了统治阶级对人本身的一种控制,当然这也和社会发展程度较低,市场交换不够发达有关。

唐朝时期已经出现了“交钱赎身”的新做法,也就是纳庸代役制度,民众通过提供钱物给政府,避免自己参加各种体力劳动。但在整个唐朝,尤其是唐朝中前期,力役依然广泛存在,且为社会运转提供了重要支撑,比如著名的府兵制,其实也类似于力役,与春秋战国时期各个国家征调“国人”参与作战本质相同。

唐代征调力役不是简单一道命令就行的,而是有其严格的过程。一般地方州县或者中央各部在每年二月份之前规划来年所需要的力役人数,二月份申报到本司,四月上旬再汇总到户部,随后户部来做一个统一的调配和安排,确保力役使用流畅有序。

正是凭借着如此细致缜密的赋税征收体系,大唐帝国的所有民众都被有效的组织起来,把粮草钱帛源源不断的供给到帝国所需的地方,尤其是为唐帝国前期的残酷战争提供了重要的物资人口保障。

县级政府的其他任务-审理案件、上传下达,冬天还要请老大爷吃饭

除了人口、土地和赋税管理,唐朝的县司还有许多其他的日常公务,其中比较突出的包括案件审理、上传下达的各种公文办理以及祭祀和教化民众。

01案件审理

在宋朝之前,司法权还没有特别独立出来,所以唐朝中前期县司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案件审理。案件审理的内容和历朝历代相近,类别则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这点和后代乃至今天我们日常的认知别无二致。需要着重强调的则是开元年间开始出现的独特的“农忙止诉”制度。

农业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物候,所谓“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所以为了尽可能不耽误农业生产,唐朝专门规定民事案件在部分时候县司不受理,黄正健先生根据《天圣令》复原的唐律为:

诸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

诸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

也就是说民事案件只有每年的十月一日到来年三月三十日才会审理,之外的时间因为是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所以不审理民事案件,当然刑事案件和已经提交给县司的民事案件不受本规定限制。

这一让今天的我们觉得新奇的规定,展示了唐律的合理与细腻:民以食为天,农业生产对中华帝国意义重大,所以即使案件也要为此让路,但刑事案件和已经办理中的民事案件则不在此列。而这条法律规定还影响到了其他周边国家,比如日本著名法典《养老令》公撰注释书《令义解》卷10“诉讼”条记载:“凡诉讼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仨日检校,以外不合。若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这一条文基本和唐律一致,显示了古代唐朝对周边国家的巨大影响。

02公文上传下达

唐代被称作律令式国家,公文的上传和下达也是县司一项重要任务,包括上面提到的管理土地、人口以及赋税收取很多也都是依靠着公文来进行的。唐代县司涉及的公文流转主要包括收到的上级或基层的行文,或者从县司发往上级或者基层的发文这四种,同时公文的运转有其严格的规程。

唐代县司一级的管理在中前期施行长官负责制,也就是由县令作为公文流转的最核心枢纽,这和州或唐廷中央的处理方式有区别,主要是由于县司一级人员较少,唐中前期地方事务也比较清简,因而无法也无需做到完全的任务分工所致。《唐六典》记载:

若籍帐、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

若籍帐、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

这处记载这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诠释。而李锦绣老师在《唐代财政史稿》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百姓牒、辞,最先送于长官判,长官判‘付司’,‘付司’后,才有录事受付等手续。

百姓牒、辞,最先送于长官判,长官判‘付司’,‘付司’后,才有录事受付等手续。

所以正常情况下唐代中前期县司一级公文流转首先都会送到县令手中,县令对公文进行批示,按照吐鲁番唐代西州文书显示的,县令会写上“付司”二字,也就是交给县司有关人员进行处置。在这一过程中县令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一个是只写付司,也就是先让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另外有时候事实清楚明了,作为一县之长的县令也可以直接指示下一步行动,比如将某个案件的嫌疑人直接捉来县司问话,这两种情况在唐代有关公文中都是存在的。

县令付司之后,有关人员就需要按照案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西州出土了大量涉及土地变更、赋役缴纳等文书,这类文书需要县司有关人员检索存档的人口薄或者计帐等各类材料。比如兄弟分家之后赋税怎么上交问题,土地有流转之后责任如何区分问题等,都需要借助县司之中掌握的各类文档来进行解决。

唐代县司处理案件或者各类事务都是有章可循的,需要根据县司掌握的材料进行查阅检查而后再做判断

县司佐史根据县令指示做好查阅与调研之后,会把案件整体情况记录清楚,再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文书粘在一起,作为本案件的文书材料,供县令等县司中的负责官员查阅判案。文书粘连完成后,应先由县尉判署,而后由通判官县丞判署,最后由长官县令判署,这就是唐朝中前期常见的县司一级公文流转形式,也就是长官、通判官、判官三官通押制度,每一级都要对政务的处理进行副署,达到相互检查监督的目的,这一形式也是依照唐代著名的“四等官问责制度”建立的。

县司一级结案后,还得往上级州司等有关部门发文,赵璐璐老师的《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对比有全面明晰的概括:

文书勾检、抄目完成后,整个公文书的判署程序也就结束了。县司根据需要向州府或乡里发文,报告或告知事件的处理结果。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往来文书和行判文书粘连后作为案卷存放在县衙,佐、史另据行判文书抄录、修改,誊写成正式的上行或下行文书。上行文书由县令、县丞、县尉签署,盖县印即成立,可发往州府;下行文书则一般由县尉签署,盖县印后即可下发乡里。至此,县司对案件的判署和处理最终完成。

文书勾检、抄目完成后,整个公文书的判署程序也就结束了。县司根据需要向州府或乡里发文,报告或告知事件的处理结果。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往来文书和行判文书粘连后作为案卷存放在县衙,佐、史另据行判文书抄录、修改,誊写成正式的上行或下行文书。上行文书由县令、县丞、县尉签署,盖县印即成立,可发往州府;下行文书则一般由县尉签署,盖县印后即可下发乡里。至此,县司对案件的判署和处理最终完成。

可以看到,一直等到整个文书被县司各级官吏副署、盖印、上行或下达到州司或乡里之后,整个文书审理才告结束。这个过程中唐律对每级官员的职责乃至处理时间,以及公文运转流程都做了详细规定,彰显了唐代中前期清澈规范的律令制国家特点。

03教化民众

中华帝国非常重视教育与教化工作,这个特点影响到了整个儒家文化圈,直到今天依然留存很大影响力,这一点今天的我们体会应该非常深刻。唐代县司肩负着重要的教化民众职责,所以在规定的时候举行各种仪式也是县司一项重要任务。《唐六典》记载:

凡州、县皆置社稷,如京、都之制,仲春上戊,州、县官亲祭;仲秋上戊亦如之。凡州、县皆置孔宣父庙,以颜回配焉,仲春上丁,州、县官行释奠之礼;仲秋上丁亦如之。

凡州、县皆置社稷,如京、都之制,仲春上戊,州、县官亲祭;仲秋上戊亦如之。凡州、县皆置孔宣父庙,以颜回配焉,仲春上丁,州、县官行释奠之礼;仲秋上丁亦如之。

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祭社稷是祈求丰年。而释奠则是纪念孔子等人,表达的是对先师,乃至传统道德和规范的敬重,这两项是唐代县司最为重要的固定祭祀活动。此外,如果县内还有名山大川,县司也要组织祭祀。

同时,每年十二月份,也就是临近年底,唐代的县令还需要组织乡饮酒礼。乡饮酒礼历史非常悠久,据说周代就已经开始,而这一传统也被历朝历代继承下来,比如清朝千叟宴。唐代县令需要在年底举行乡饮酒礼,以教导民众尊老。《唐六典》规定:

每岁季冬之月,行乡饮酒之礼,六十已上坐堂上,五十已下立侍于堂下,使人知尊卑长幼之节。

每岁季冬之月,行乡饮酒之礼,六十已上坐堂上,五十已下立侍于堂下,使人知尊卑长幼之节。

乡饮酒礼是全年最后一个大型活动了,这个活动正好比较轻松愉快,也算是给繁忙劳碌的县司做了一个圆满的年终句号。

考核和督察-想偷奸耍滑?得问问唐律答不答应

中华文明非常的早熟,政治制度很早就达到了非常高水平的地步。到了唐代,政府构建起了一种基于不同职级官员相互监督复核的四等官审判制度,也就是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等官。这四等官并不是专指四种官员,而是一种标准,在中央以及州县都分别有不同的对应关系。

比如在州一级,刺史对应长官,尹、少尹对应通判官,户曹司户参军事、法曹司法参军事分别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对应判官;录事参军是主典,行使勾检职能。在县,县令对应长官,县丞对应通判官,县尉对应判官,而主簿、录事为主典。基于这四等官制度,唐代的各种行文以及事务处理就有章可循,而且相互之间责任明确,尽可能避免了冤假错案或者疏漏的出现。

不仅是四等官制度,唐代甚至连各项事务的处理时间都做了严格规定。《唐六典》记载: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其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付)。小事五日(谓不须检覆者),中事十日(谓须检覆前案及有所勘问者),大事二十日(谓计算大簿帐及须咨询者),狱案三十日(谓徒已上辨定须断结者),其急务者不与焉。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其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付)。小事五日(谓不须检覆者),中事十日(谓须检覆前案及有所勘问者),大事二十日(谓计算大簿帐及须咨询者),狱案三十日(谓徒已上辨定须断结者),其急务者不与焉。

也就是说唐代按照事项的轻重给定了处理时间,比如小事情,也就是不需要进一步复查的五天之内办理完成,而需要复查其他材料以及需要查问的事情,十天之内处理完,更麻烦的事情,比如需要检阅计帐人口薄等档案的,预留的时间更长。

唐律对各种事务的办理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以此保证帝国运转的效率

正是在四等官审判以及处理文书规定时间等措施之下,唐朝中前期政务处理运转快速流畅,支撑了唐初一个人口比其他大一统王朝少的多的帝国的冉冉升起。

从武德年间开始的内战外战,大唐帝国绝大部分都取得了胜利,李唐也从关中河东的一小块地方,慢慢剿灭了其他各路势力,乃至击败东西突厥、吐谷浑,终于成长为一个大帝国。见微而知著,我们从唐朝中前期县级政府的运行中,也能够一窥大唐帝国成功的密码:严谨细致且被严格执行的唐律成为帝国运行的坚实基石,由此帝国的人民被有效组织起来,或者提供赋税,或者提供人力,或者以府兵的身份参与作战,共同确保了帝国的辉煌胜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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